吉市房发〔2013〕68号 签发人:崔振林
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工作,依据吉政办发[2012]56号《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和吉市政办函〔2013〕42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现对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异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需询异公告的无籍房屋,须在本市主要报纸进行公告。
二、如有异议的,当事人须持下列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异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异议申请书;
3、异议证明材料。
三、下列情形登记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
2、异议申请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3、异议申请理由与房屋权利归属无关的;
4、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房屋权利归属的;
6、申请异议房屋已经查封的。
四、登记机构应自接到登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
五、受理异议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指定专人组织调解,并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
六、异议申请人未参加调解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登记机构可直接为被申请人办理无籍房屋登记;被申请人未参加调解的,视为放弃无籍房登记申请。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登记;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登记机构通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也不仲裁的,异议失效。异议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八、一房多卖的,不予调解,当事人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此通知
附件:1、无籍房屋异议申请单
2、通知书(无籍房屋)
3、通知书(无籍房屋)
4、调解书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无籍房屋异议申请单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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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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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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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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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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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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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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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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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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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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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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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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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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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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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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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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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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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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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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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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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异议申请书;
3、异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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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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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通知书(无籍房屋)
编号:
当事人:
你对坐落于 的无籍房异议申请,我单位已受理。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调解,逾期视为你放弃权利,异议失效,我单位将为无籍房屋登记申请人办理无籍房屋登记。因你异议不当,由你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通知书(无籍房屋)
编号:
无籍房屋申请人:
你申请的坐落于 的无籍房登记,因
提出异议,现暂停办理你的无籍房屋登记。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调解,逾期视为你放弃申请无籍房屋登记权利。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调解书
异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吉林市 ,就坐落于 房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异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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